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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初出租房子並沒有定訂租約,現在想把房子回收,該怎麼辦?

在不定期租賃,出租人不可以任意終止租約,如果出租人要回收房屋,必須承租人具備以下土地法第一百條規定的事由,才能收回房屋:
1. 出租人要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
2. 承租人違法轉租。
3.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押租金抵償外,達這個月以上。
4.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使用。
5.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
6.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的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的賠償。

上傳時間:2010/7/12 下午 06: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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