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賃契約無辦理公證有何差異? |
租賃契約辦理公證: 1.租賃契約經由法院公證,可強化契約舉證上之效力。 2.公證時附加強制執行,如遇任一方違反契約規定,必要時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如遇租賃物,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承租人依民法第425條規定,原承租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對承租方轉有保障。 4.租賃契約公證後,應於年度申報所得稅時,將租賃所得併入申報。 5.承租人可於90年度制合所得稅申報租賃特別扣除額,最高金額以12萬元為限。(依90年財政部公布為準)
|
|
上傳時間:2010/7/12 下午 05:38:02 |
列印本文 關閉視窗 返回上一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