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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賃契約無辦理公證有何差異?

租賃契約辦理公證:
1.租賃契約經由法院公證,可強化契約舉證上之效力。
2.公證時附加強制執行,如遇任一方違反契約規定,必要時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如遇租賃物,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承租人依民法第425條規定,原承租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對承租方轉有保障。
4.租賃契約公證後,應於年度申報所得稅時,將租賃所得併入申報。
5.承租人可於90年度制合所得稅申報租賃特別扣除額,最高金額以12萬元為限。(依90年財政部公布為準)

上傳時間:2010/7/12 下午 05: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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