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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當期申報地價為移轉現值,於增值稅之利弊為何?

當期「申報地價」是課徵地價稅為準。
土地稅法第30條之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以其「申報移轉現值」為課土地增值稅之標準。其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以買賣為例,可以公告現值,或高報公告現為申報移轉現值。若申報地價公告現值,則可行之。

上傳時間:2010/7/12 下午 02: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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