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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間之贈與免土地增值稅,經登記後前次移轉現值有否變更,以此方法節增值稅,是否還有其他限制?

夫妻贈與雖免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故並不能節省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28條之2)。

上傳時間:2010/7/12 下午 02: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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