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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有課徵稅額,如再購屋時是否可以退稅? |
1.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指所有權人或配偶、受扶養直糸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須檢附出售及重購年度之戶口名簿影本),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上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
2.應檢附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應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蓋有收件章之契約文件影本代替)及所有權狀影本,用以證明重購的價格高於出售的價格,及產權登記的時間相距在兩年以內。併同申請扣抵或退還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
3.可申請扣抵或退還之綜合所得稅額,系指出售該年度(以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日制所屬年度為準)綜合所得稅確定時,因增列該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之綜合所得稅額。
4.申請扣抵或退還年度,先售後購者,為重購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先購後售者,為出售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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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10/7/12 下午 02:3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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